化解過剩產能、出清“僵尸企業”是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過程中始終繞不過的一環。有統計顯示,我國27個大行業中有21個產能嚴重過剩,既有鋼鐵、水泥、平板玻璃、有色、冶金等傳統行業,又有風電、光伏等新興產業。這些企業僵而不死、占用資源,沒有讓市場起到淘汰過剩產能的相應作用,反而對于社會資源產生逆淘汰效應,導致產能升級無法進行、信用風險定價混亂、金融風險積聚。
近日,由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在目前的經濟下行壓力之下,應推進破產法的實施,加快“僵尸企業”的出清步伐,這可以糾正信用定價體系扭曲,緩解匯市壓力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有利于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和創新創業的條件,也可以進一步解放出信貸資源和人力等要素,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優勝劣汰功能,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我國已具備依法實現市場出清的條件
這份題為“加強破產法實施依法促進市場出清”的研究報告由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吳曉靈、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牽頭。
報告強調,法律制度是經濟持續發展的基礎,破產法涉及“退出的障礙”,是加強產權保護、鼓勵社會創新和企業家精神的制度基礎。
2007年實施的《企業破產法》包括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三種方式,不僅僅是人們通常認為的破產清算。其中破產重整作為《企業破產法》引入的一項新制度,兼具清理債務和拯救企業的雙重目標。報告認為,我國已基本具備利用市場機制、依法依規實現市場出清的條件,部分地方政府在實踐中也積累了一些成熟的經驗。
盡管如此,我國破產案件數量卻明顯偏低。2007年新破產法實施后,全國各級法院審理的各類破產案件結案數量呈明顯下滑趨勢,由實施前的 4000余件降為2014年的2059件。數據顯示,美國每年商業性質的破產案件結案數量約為3.93萬件,是我國年平均審結企業破產案件數量的10.4 倍。
“我國2014年通過非司法程序退出市場的企業占比巨大,適用破產程序的企業占所有退出市場企業的比例不足0.4%,大部分資不抵債的企業在退出市場時并未適用破產程序。”報告指出。
報告強調,除對完全喪失生存能力的企業應堅決依法清算外,應更加重視利用破產法的重整與和解程序挽救有生存能力和市場前景的困境企業,在依法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最大化困境企業的重生機會和經濟價值。
破產實踐仍存諸多障礙
“整體而言,我國《企業破產法》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報告指出,目前各方缺乏適用破產法的意愿,社會對破產法的認識存在誤區,地方政府出于維穩和政績的需要干預企業破產;國有企業破產動力嚴重不足;民營企業對破產適用缺乏積極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啟動企業破產程序積極性嚴重不足,法院也不愿受理破產案件。
此外,法治體系建設也相對滯后。報告指出,從立法方面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未對經營性事業單位的破產作出規定,對仲裁與破產程序的關系規定缺位,與勞動法相關制度銜接不暢;從司法方面看,破產案件涉及主體多、法院顧慮較多,法院處置破產案件缺乏獨立性、審理破產案件法官的專業性不足、法官考核體系存在缺陷、破產管理人選任機制錯位、債權清償執行上也存在諸多困難。
報告還指出,政府介入方式、社會保障制度、破產重整企業融資問題、企業信用維護和修復機制、稅收等配套政策尚有待完善。
針對這些問題,報告建議,近期要完善破產配套制度的工作,強化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將債務重組與減免的權利交還給金融機構,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將破產立案作為銀行不良貸款核銷的依據等。中長期目標方面,報告建議研究設立國家破產管理局,作為司法部代管的國家局或內設局;在《企業破產法》中增加預重整制度、個人破產制度和經營性事業單位破產制度等。
合理運用金融工具加快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
金融工具是《企業破產法》有效實施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報告指出,要運用金融工具加快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培育多層次的不良資產處置市場。
報告提出,要構建多元化不良資產交易市場,整合資產、債權人、債務人、處置主體、投資主體的各類資源;要吸引金融機構、民間資本和國外投資者等各類投資主體,提高市場活躍度。
對于“債轉股”這一金融工具,報告認為,應對有價值的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實施“債轉股”,防止“免費的午餐”,逐步降低企業的杠桿率;對明顯缺乏拯救價值和市場前景的“僵尸企業”則應直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加快市場出清。
此外,報告指出,要探索不良資產證券化,拓寬不良資產處置的資金渠道;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不良資產領域。報告還指出,要在困境企業重組中引入專業重組機構,提高重組成功率并實現企業再生。同時,也需要對相關制度和政策予以完善,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環境,包括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硬約束”,優化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市場中介機構的作用,借力“互聯網+”提高處置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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