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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安市規劃局、市旅游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泰安市停車場建設規范》。規定了泰安市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建設、政策引導以及監督檢查等要求。
《規范》要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度超前的原則,并推廣生態停車場的建設。標準適用于泰安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市)城市規劃區以及旅游景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工作,涉及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等方面。停車場可采用地面停車場、地上停車庫、半地下停車庫和地下停車庫等多種形式。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泰安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自備車與公共交通換乘地段,應建設公共停車場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劃定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規劃停車場用地應嚴格控制,未經批準不得改作它用。
在公共交通樞紐、城郊結合部、旅游集散地等可以實現自備車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以方便市民、外地游客的停車和換乘。城市中心區交通擁堵地段可根據該標準中相關內容,適當降低停車位配建標準,但應進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停車場(庫)出入口不宜直接與城市主干路連接
停車場內的停車方式應以占地面積小、疏散方便、保證安全為原則。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其建設用地范圍之內。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與其機動車出入口、主體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內部道路之間應當保持合理順暢的交通聯系。鼓勵相鄰地塊統一設置出入口。
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出入口不宜直接與城市主干路連接。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距,距離城市道路紅線應不小于7.5m,距公交車站應不小于20m,距人行橫道線、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點、橋梁引道端點,應不小于50m,距道路交叉口應不小于80m。建設項目沿城市道路最長邊長度小于上述規定距離時,按照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準,在適當位置設置出入口。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配建停車場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按照本標準的要求配建停車場。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停車位不符合配建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不按照設計方案建設停車場的,有關部門不予驗收。與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一并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城市廣場、公共場所、單位(個人)自用場地、空閑場地等,其管理單位、所有單位(個人)在不占用公共綠地、盲道等情況下設立臨時公共停車場的,應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要求辦理臨時停車場審批手續。
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停車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者改變使用性質,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停車場使用功能。
停車場建設應按照國家標準和設計規范施劃泊位線,設置標識,配備停車誘導系統,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訊、消防、監控等設施。
鼓勵個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個人、單位或其他組織采取多種投資方式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規劃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地下停車庫和多層地上停車庫,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鼓勵在旅游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環山路及濱河地段建設生態停車場;鼓勵結合旅游淡旺季合理利用公共停車場,旅游淡季時停車場內的部分空置場地可作為居民休閑娛樂、商業活動等場所。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社會開放專用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旅游旺季、舉行重大活動或節假日等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向社會公眾開放;應急情況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有關預案臨時指定預案中確定的單位院落、操場等場所作為應急性臨時停車場;也可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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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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