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環保項目為例,據初步統計,2013年環保行業共披露融資案例29個,融資金額僅為3.42億美元,創下近5年的新低。目前支撐中國環保產業的投融資體系,存在金融工具單一、融資成本過高等問題。
當前PPP項目的融資方式主要是商業貸款。過度依賴以商業銀行為主導的間接融資,利率過高,周期過短,難以適應大多數PPP項目收益低、周期長的特點。
國際PPP項目經常采用項目融資方式。但中國目前尚未建立項目融資的金融服務體系,難以實現以項目未來收入和資產為質押的銀行貸款。雖然銀監會發布了《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但實踐中,以項目未來收益和資產為擔保的項目融資方式非常少見。有人統計,中國目前已有5000多個PPP項目,真正采用項目融資方式的不超過10個。而且項目公司是否擁有項目設施的所有權,也影響著項目的融資。
按照2009年7月1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的《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第3條的規定:“本指引所稱項目融資,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貸款:
(一)貸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
(二)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
(三)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第11條規定,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并可以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
那么,在實踐中,如果項目公司不擁有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基本不可能為貸款設定擔保,如何抵押或質押?
而另一方面,按照原國家計委、原電力部、交通部于1995年8月21日發布的《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以及1997 年4月16日原國家計委發布的《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來看,外商投資的特許經營權項目資產對外進行抵押和質押,是被允許的。那么,內外項目的待遇差別,是否可以取消?
PPP項目具有投資額大、回報穩定、現金流好、經營期長等特點,最適合建立產業投資基金。但目前中國沒有產業基金法,如何操作才不違法,是令人經常困擾的問題。政策的限制,難以在短期內突破,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資人的融資渠道,進而限制PPP的發展。
值得關注的是,2014年10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該會議要求,要大力創新融資方式,創新信貸服務,支持開展排污權、收費權、購買服務協議質(抵)押等擔保貸款業務,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熱、發電、污水垃圾處理等預期收益質押貸款。
其實,環保行業早已使用這種模式,但并不普及。若能推廣這種收費權質押的融資模式,對PPP項目應是一個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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