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擇適當模式
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有TOT、BOT、BTO等諸多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債務主要是針對已建成項目。對已建成項目,在選擇PPP 時可采用的有兩種,一是直接采用TOT(轉讓—經營—轉讓)模式,政府將正在運營或正在建設的項目轉讓給私營部門,私營部門獲得政府特許權后經營管理,經營期結束后再轉讓給政府。如市政建設等準公益性項目,原則上都可以通過向消費者收費方式收回投資和保障收益,按TOT 方式轉讓化解債務。二是將BT轉為BOT。為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不少地方采用了BT模式,結果轉讓時間短、成本高、債務壓力大。對于此類,可以通過將原 BT轉為BOT方式。如市內軌道交通,雖然不可能通過向用戶收費的方式收回投資,但可以將道路兩邊的經營權交給投資者,讓其獲得相應回報。
2篩查適用項目
通過PPP化解地方政府債務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投資規模較大且經營期長、邊界清楚、區域性強、收費較容易等。如市政建設中的供水、供暖、污水和垃圾處理,交通運輸設施建設中的高速公路、地鐵、輕軌,教體領域的學生宿舍、體育館,醫院的住院大樓,保障房中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等項目,原則上皆可采用 PPP模式。而且要選擇有一定回報能力、運營中可產生現金流的項目。
3創新激勵措施
根據項目特點,對經濟回報能力較弱的項目,創新優惠激勵措施,通常有:
(1)最低經營收入保證。政府在一定時期內以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或服務,如電廠、水廠等;或者在現金流大幅度下降時,政府給予適當的補貼,如隧道或公路交通等。
(2)授予經營現有收費設施的專營權。
(3)商業自由空間。準許項目公司在授權范圍之內開展符合公司利益的延展開發。
(4)無第二設施擔保。必要時政府可承諾在項目經營期內不再建設第二設施,以保證壟斷性。
4注意風險控制
通過PPP 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需要良好的外部環境和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要考慮與財政可承受能力相匹配,同時應注意先近后遠的債務順序。近期債務對當地財政壓力大,要優先化解。遠期債務壓力小,如果經濟狀況較好,長期債務可能不會構成太大風險。如果貿然將遠期債務納入PPP,可能徒然加大PPP總量,造成巨額隱性債務風險,與財政可承受能力發生矛盾。所以運用PPP模式化解債務的同時,必須注意風險控制,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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