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主體的確認: 在PPP項目中會涉及多個納稅主體,包括項目發起人,東道國政府,項目公司,承包商,運營商,承購商,供應商,放貸方,擔保方,保險商及其他方。在項目中 的各納稅主體,在特許經營項目的不同階段,可能會涉及我國開征的所有稅種,需要針對具體業務確定納稅主體及相應納稅義務,涉及境外交易還需要確定扣繳義 務。
2、項目啟動階段政府投入資產,在很多BOT項目中,政府雖然不出資入股參與企業經營,但是會提供一些為企業生產相關的基礎設施,如劃撥土地、修建公路等,由于項目公司在經營期結束后會無償移交給政府,因此在項目初始階段,政府對企業的相關支持也是不需要支付對價的。
這其中就涉及項目接收土地是否計入企業資產?如果計入資產計稅依據如何確認?企業因為本次土地劃撥是否產生收益?產生的收益是否計入應稅所得?土地產權是否過戶?如果過戶是否需繳納相關稅收?
3、關聯交易,在PPP項目實施過程中會存在大量的關聯交易,如項目公司與股東或其控股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設計合同、建造合同、購銷合同、運營合同等。
關聯交易應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造成國家稅款整體減少的,稅務機關有權對關聯交易進行調整。“國家稅款整體減少”描述中涉及多個納稅主體,不僅僅針對項目公司而言,這點需要注意。
4、非居民稅收,在PPP項目實施過程中各個環節都有可能涉及到與非居民企業之間的交易,境外非居民企業要在中國內繳納預提所得稅等相關稅收。
5、經營過程中的政府補助,有一些BOT項目在簽訂特許協議時會約定政府為公共產品的采購方,并對采購數量有相關的約定,如果達不到約定數量,政府應以財政補助的方式對項目公司進行收入補償。這部分政府補助是否需要確認為銷售收入?如果確定為不征稅收入是否符合稅收相關規定?
6、項目移交過程中產權轉移, 一般BOT項目在特許經營期結束后都會無償移交給政府,而政府會委派當地國資投資公司負責接收,固定資產移交過程涉及產權過戶的是否需要繳納相關稅收?有 形動產移交是否需要開具發票及繳納流轉環節稅?如果是無償移交,接收方的計稅基礎如何確定?項目公司的清算所得如何確定?項目發起人的初始投資(項目公司 的注冊資本)是否確認為投資損失?
7、股息、紅利的支付, 在項目公司運營階段會產生經營所得,項目公司通過對股息、紅利的分配實現項目發起人的收益,如果最終運營項目通過無償的方式進行移交,那么分配的股息、紅 利是否包含了投資成本、經營性股息、轉讓所得?如果包含了以上三部分內容,發起人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是否可以全部適用免稅政策?發起人為境外非居民企業的是 否可以對投資成本對應的部分不繳納預提所得稅?
8、稅收優惠的享受, 我國對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在項目運營階段 應準確理解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不允許以非合理目的,通過關聯交易與收入或成本確認方式的情形,享受稅收優惠。如為了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提前確認收 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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