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濤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相關司局組成聯合調研組,在2016年3月26日至3月30日調研河南省PPP項目情況,研究推動PPP立法。
經濟觀察網獲悉,此次調研的相關司局為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金融司、財政部條法司、財政部PPP中心以及發改委的政策法規司。
一位PPP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從調研的情況來看,在未來PPP立法的工作中,可能會優先推動PPP條例的出臺。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資源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陳少強認為PPP在中國屬于新生事物,在各個方面理解還不完全一致的情況下,先用PPP條例給社會資本一個穩定的預期,同時有利于規范政府的行為,從而促進PPP的健康發展。條例完成后研究實施細則。
“PPP立法是一個方向,但是立法是一個更復雜的事情,在條例之后在研究立法,這樣由易到難,逐步完成。”陳少強告訴經濟觀察網。
調研內容
據了解,調研組在河南召開了河南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PPP項目實施機構參加的座談會,還召開了由中介機構和社會資本方以及PPP項目實施機構及社會資本方參加的座談會,并且實地查看PPP項目建設運營情況。
據記者了解,此次調研組調研的內容非常廣泛,從政府到社會資本到中介機構全部涉及,特別是涉及到財政部的兩個論證和發改委的PPP項目流程與現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的銜接是否合理、順暢。
財政部的兩個論證分別是PPP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下稱“兩個論證”),包括:“兩個論證”是否必要,對保證項目實施能否真正發揮作用?PPP立法中是否應當將“兩個論證”作為PPP項目的專門程序?可否將“兩個論證”整合到PPP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程序中,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在對社會資本進行調研時,也提到了“兩個論證”是否確有必要,能否達到預期效果?已實施的PPP項目是否都開展了“兩個論證”,由哪個部門牽頭?對全部由使用者付費的PPP項目是否需要開展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
在對PPP中介機構調研時,從企業角度看,PPP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兩個論證”)是否必要,對保證項目實施能否真正發揮作用?PPP立法中是否應當將“兩個論證”作為PPP項目的專門程序?
據經濟觀察網記者了解,此次調研中,有參會人士專門就10%的財政可承受能力提出了疑問,該人士認為根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財金[2015]21號)的規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雖然給了省級財政部門因地制宜的權限,但是在實踐操作中,各地仍然均使用10%一刀切的方式作為財承的限制。鑒于單一采用10%的標準并不適應于全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水平,因此還是建議立法確定一個適當的參考標準,而各地財政可以在考慮了當地具體情形的狀況下,制定適合于當地的具體比例并予以公布。
10%是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中的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一位PPP政策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10%的指標是一個相對安全的指標,是想告訴社會資本在這個指標體系內投資是相對安全的。10%的財政支出,其實更多的是一個對于PPP社會資本回報的托底,以此來告訴社會資本,要從項目本身獲得回報,而不是依靠財政資金。在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指引中還有一句話,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比例,并報財政部備案,同時對外公布。
其他內容
此次調研還涉及到了PPP模式適用的領域和項目,PPP項目的管理模式,PPP項目流程,社會資本的退出等問題。
比如,PPP立法中是否有必要對PPP項目區別管理?如果要區別管理,是按照“特許經營項目”、“購買服務項目”區別管理還是按照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不同付費方式區別管理?本地區實際操作中如何對PPP項目進行區別管理?
PPP項目所涉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與現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是否存在銜接問題?哪些需要立法層面予以明確?
PPP立法中是否有必要對PPP項目區別管理?如果要區別管理,是按照“特許經營項目”、“購買服務項目”區別管理還是按照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不同付費方式區別管理?
中央和地方在推廣PPP模式中應當如何分工?目前中央部門在PPP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工作是否適應地方需要,對此有什么希望和建議?目前企業參與PPP項目,存在哪些主要障礙和問題,有哪些擔憂和顧慮?對通過PPP立法解決這些問題有哪些意見建議?PPP項目合作期間是否應當允許社會資本方退出,主要考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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