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上世紀末就被引入我國的PPP模式, 近幾年來取得了空前的發展高潮。當前, 政府電子公共服務的建設與發展趕上了“互聯網+”行動計劃的東風, 迎來了嶄新的發展良機, 選擇PPP模式進行投資是一種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本文就電子政務三大主體的投資模式進行研究分析, 從多種PPP模式中選擇較為適合的模式給予采納。
一、緒論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 PPP模式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已經成為經濟建設領域中的重要作用日漸凸顯, 我國政府也加大了對其的應用, 這種以政府領導、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融資模式是當前發展的熱門投資形式, 既可以減少政府投資, 也可以使企業與政府成為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利益最大化。早前提出的《特色小鎮PPP融資模式》和“智慧城市”就是很好的典范, 在浙江、上海、江蘇等省份建設并成為發展前沿。
二、電子政務建設的意義
現如今互聯網產業發展迅速, 隨著經濟和社會管理復雜程度的提高, 傳統政務模式已不能滿足需要, 現代信息技術開始成為政府在日常政務工作中常用的手段。隨著大數據開發平臺、云計算中心等基礎設施與政府規劃、協調等優勢結合起來, 政府不必自己購買軟硬件, 只需給企業費用讓其建設平臺, 提供軟硬件設施, 以及后期的運營維護費用, 這樣政府不需要培養或雇傭一批既懂技術又熟悉業務的技術人才, 節省資源的同時也節約費用。最終實現優勢互補, 風險分擔, 逐漸成為建設透明型、服務型、效率型、廉潔型政府機關的重要手段之一。雖然我國已在電子政務項目有所投入并取得了不錯的成績, 但是由于我國對于電子政務的建設起步較晚、起點較低, 因此仍存在不少問題需要我們解決。例如出現的融資瓶頸、不完備的電子政務法律、公民隱私的保護等, 但在PPP模式下對于已解決的問題仍值得我們借鑒的。
三、PPP模式建設電子政務的分析研究
我們可以將電子政務項目看做是狹義的PPP投資項目, 由政府、企業、公民三大主體構成, 三者的主體特性和功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進行互補, 從而實現相輔相成。政府是電子政務項目中的核心, 具有所有權, 同時, 政府還需要科學、合理的處理風險和收益分配問題。
政府—政府, 包括各級政府之間的信息化處理以及政府部門之間通過網絡實現的信息共享和實時通信。其主要是利用網絡建立有效的行政辦公和員工管理體系。在此之中政府必須擁有其所有權, 掌握其數據安全, 避免國家信息泄露。因此采用模塊外包中的服務外包, 政府向社會資本支付費用以應用其技術優勢來提供和管理電子政務項目的相關服務。該投資模式對于已經建立好的電子政務項目是適用的, 一般為短期合作, 社會資本只需提供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節約成本。對于未建立電子政務的項目, 可以采用DBO (設計-建造-經營) 模式, 由政府承擔融資責任, 出資交由社會資本設計建設并在建設完成后負責運營, 一般周期較長, 在此過程中政府一直擁有所有權, 私人部門不需要承擔融資責任, 風險相對較小, 運用效率較高, 可以保證項目質量長期的可靠性。
政府—企業, 政府的日常政務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面對企業進行, 政府通過信息網絡系統等為企業提供便捷式的公共服務, 幫助企業在短時間內接受到公共服務。與此同時, 企業也能夠迅速開展面向政府的活動, 例如繳納稅費、辦理各種手續。傳統政務體系, 各類政務需要在固定窗口進行, 而電子政務只需要借助于現代信息技術和設備, 在這個過程中所節省下的人力、時間、金錢, 都視為一種經營收益。這里不得不提到BOT模式, 在該模式下, 政府在項目建設前期的資金壓力可以大大緩解, 并且各方可以在合約期內取得合理的回報收益, 例如通過收取網站上的一小部分費用。在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期滿后將項目交還給政府。這樣, 政府只需要在政策上進行引導并給予政策援助, 就可以在經營期限結束后, 自動獲得項目的所有權。如此一來, 既可以滿足企業的需求, 又有利于培養專業人才。若項目投資費用無法被自身收費彌補, 可以在采用BOT模式的同時由政府對社會資本進行相應的補貼;或者采用DBFO (設計-建造-投資-經營) 模式, 由社會資本設計、建造、運營等直到收回投資成本并取得投資收益后再由政府擁有其所有權。該模式簽約合同通常是長期合同, 對于政府和社會資本來說風險都較大。
政府—公民, 實質上是政府面對公民提供服務, 包括信息服務和事務辦理, 如公開政府信息、證件管理等。公民對政府的活動一方面包括申報稅費、辦理各類證件, 另一方面還包括表達民意、發表意見、網絡教育服務、電子醫療服務、電子社保服務等內容。由于每個民眾都可以在網站上使用, 而且對互聯網熟悉、接觸程度不同, 因此覆蓋面較為廣泛。政府可以采用BOO (建設-擁有-經營) 模式, 由社會資本負責項目的全部投資、建設并擁有基礎設施, 社會資本可以在政府的監管下通過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來回收成本, 并實現盈利, 例如高速公路收費等。在此模式中, 政府部門不需要投資, 社會資本長期的所有權可以鼓勵資本投資, 無論是長期還是短期, 社會資本都能夠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提供服務。
早在西方國家, 電子政務的建設便已經取得了成功并成為典例。在國內, 浙江省也進行了早期的嘗試, 在國家的大力推廣下, 廣東省也在積極響應。雖然選取的PPP模式有所不同, 但仍舊取得了多贏的局面。
美國印第安納州政府采用BOT模式建立網絡綜合服務系統。由社會資本負責投資建設以及后續的維護運營工作, 通過對網站約1%的服務收費來滿足網站的運營開銷。社會資本在政府的監督下, 將一部分服務收費作為其利潤和成本回收的主要來源, 并與政府確定經營期限, 政府只需要在經營期限結束后, 自動接管該項目。在此過程中, 政府并未進行花費, 但是項目本身為大眾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務, 而企業也在經營期限內, 完成盈利, 最終實現了多贏的局面。
浙江省采用DBFO模式, 由省電信公司出資建設電子政府平臺, 在平臺正式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后, 政府以年租費的形式對該平臺進行租用, 并商定在租期達到5年后, 政府獲得平臺的所有權。
廣東省采用BOO模式, 由企業建設、運營并擁有電子政務網, 政府購買其電子政務。這使得政府節約了近八成的建設成本, 同時也提高了建設效率。
四、結論
對于電子政務這項龐大的系統工程, 周期長、投資額大, 采用PPP投資模式無疑是減少財政壓力的最好辦法。本文通過上述PPP模式特點分析, 在多種PPP模式下, 選出可適用于該項目的三種模式, 即BOT、DBFO和BOO三種較為實用的模式, 這樣政府既可以緩解自身的財政壓力, 同時還可以免去諸多的社會事務, 專注于政府該做的事, 并且社會資本同樣可以產生效益, 實現雙贏。
但是存在的問題也不少, 對于保護政府隱私方面, 可以明確約定關鍵信息部分的網絡由省、市級政府的網絡維護人員進行維護。這樣在充分利用社會資金和專業技術的同時, 保證了對政府機密信息的政務系統的安全防護。在對于信息技術的應用基礎和能力不足、管理機制的不匹配、利益協調的矛盾等問題仍是需要多方面的傾力合作, 更需要不間斷探索與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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