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國企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今后還要不要堅持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這并不是可以忽略的問題。這關系到能否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之路。
民主管理國企是法治的要求
有人認為,國企實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不能再搞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這種意見不符合我國國情,從根本上違背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
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我國工會法第五條規定:“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六條規定:“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我國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我國2014年3月起施行的最新公司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
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必須推進民主化管理
我國國企改革要建立的現代企業制度,是適合中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共性前提下,應當富有體現我國企業管理先進品質的個性特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和改進公司法人治理機制,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全面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完善符合我國國情又體現效率和公平原則的激勵機制。”
黨的領導與職工民主管理是高度一致的。完善符合我國國情又體現效率和公平原則的激勵機制,理所當然地要堅持和完善黨領導下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激發工人階級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人翁責任感。國有企業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只有把適應市場運行和發揮社會主義優勢結合起來,用黨的領導和職工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來規范企業領導者用權行為,保證企業經營正確方向,激發企業發展內在活力,才能避免改革為腐敗提供制度性漏洞,落入私有化或官僚化陷阱。
現在有一種傾向,以為本輪改革要讓國家由過去主要管“企業”變為管“資本”,而大多數國企經過“混改”、產權多元化,原來全民性質的國企就不存在了,于是企業制度也得作大變革。改革是必須的,但是必須揚棄,好的東西還得保留。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和支柱,關鍵在于實體經濟。主要管國資,是為了更有效地加強對國企經營發展方向和效益的管控,絕不意味著可以不管國企、放棄國企。
在國企“混改”中,必須最大限度地堅持國資控股權,這是維系國企性質的大前提,也是維系黨在企業的領導和民主管理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大前提。盡管從理論上講,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在我國具有廣泛的適用性,無論什么樣的企業,只要進行生產經營,就可建立和召開職工大會,人數多的企業就可推舉代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并行使相應的民主權利。我國也鼓勵非公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這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制度上的障礙。
但是,職工代表大會這一民主管理形式的性質和職能,在公有企業與非公企業中是大不一樣的,前者是工人當家作主的企業權力機構組成部分,后者不過是協調勞資關系的工具。從實際情況看,企業性質是公有還是私有,直接關系到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能否建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發揮作用。
對于混合制企業,只有堅持國資控股并相應掌控行政權,才能保住國企性質,才談得上“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也只有依靠黨的領導,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才可能真正建立起來,真正作為企業權力機關的有機組成部分,依法享有和行使職工對企業經營管理的知情權、建議權、審議權、監督權以及對企業領導、管理人員的評議、監督權和選舉權。這在非公企業是不可企及的。
對公司制進行民主化改造
如何把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機結合起來,是深化國企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西方公司制中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好處是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權分立”內部制衡,有利于實現資本所有者利益和意志,適應市場競爭發展需要,故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可為全民或集體大型企業管理所借鑒和利用。但其缺陷在于,無法有效防范公有財產被企業管理者揮霍、流失和侵占。因此,正確的選擇是對公司制進行民主化改造,建立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企業權力機構組成部分有機融入公司治理結構之中。
一是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要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進行。企業產權變化、組織調整、管理運行等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有關措施和協議草案,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才有效。
二是企業實行公司制后,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工會)作為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仍然獨立存在和運行。公司新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其代表組成應具有廣泛代表性,以一線工人和技術人員為主體,高層管理人員所占比例不得超過20%,并建立起完善的組織和工作制度。
三是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建立,應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依托。根據全民或集體出資人法定代表機構的授權,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企業的全民股權代表或集體股權代表,與外部派入的全民股權代表、集體股權代表、非公股東以及職工個人股東一起,組成公司股東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直接進入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和監事會。職工的股權代表、董事和監事,其經常性工作情況必須及時向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報告,并接受監督。
四是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組織職工參與公司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要依法行使對企業經營管理的知情、監督權和重大決策的審議、建議權,對有關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審查同意或否決權,對職工生活福利方面重大問題的審議決定權,對企業領導干部的評議、監督權,根據授權推舉企業管理人員的選舉權等。
五是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公司權力機構的組成部分,為企業提供平等、開放、公共的民主管理平臺。代表們在這一平臺上可充分發表意見,進行民主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不存在勞資協商談判關系。
六是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通過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企業、領導者和職工都必須執行。公司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不能逾越或取代職工代表大會的法定職權,凡是法定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而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一概無效。
七是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接受公司黨委的直接領導和上級工會組織、全民或集體出資人法定代表機構的指導,并接受他們的監督。要堅決貫徹國家法律和黨的方針政策,決不允許搞內部人行為,嚴禁以企業職工集體名義侵占全民所有財產和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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