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工程建設領域,許多企業從資金實力上來說已經具備了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但是,由于長期處于特定的社會環境之中,無論在思想觀念上還是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參與國際競爭和盈利的能力都存在著天然的缺陷,特別是一些大型國有企業。那么,從法律和管理的角度看,中國企業走進國際工程建設市場,需要重點解決哪些難題呢?
承攬國際工程必須對工程所處的施工環境進行深入地調查,著重了解工程所在國的法制環境、政治和商業行為的關系等軟環境。無論是國內工程還是國際工程,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現場勘查都是極其重要的環節。尤其是國際工程,其勘查的重點除了在國內工程中需要了解的諸如“三通一平”的施工條件、勞動力、材料價格等“硬環境”,更需要了解工程所在國的法制環境、人文和公眾心理、政府官員對商業活動的影響程度、法律制度等“軟環境”,如果不對“軟環境”進行認真仔細地勘察和分析,則很有可能導致工程施工的失敗。
例如:A公司在2009年9月中標波蘭華沙到德國柏林的A2高速公路,由于急于拿下訂單,該企業在沒有事先仔細勘探地形及研究當地法律、經濟、政治環境的情況下,就與波蘭公路管理局簽下不得調整總價的合同,以致于在成本上升、工程變更及工期延誤的情況下均無法從波蘭公路管理局獲得補償,加之管理失控、溝通不暢及內部矛盾重重,至2011年6月,波蘭公路管理局根據合同約定開出高達7.41億茲羅提(約合17.51億元人民幣)的賠償要求和罰單。另外,因大量拖欠波蘭當地分包商的工程款和材料款,導致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的游行示威和燒砸辦公場所的暴力事件,波蘭方面的合作方B公司也因此被迫宣告破產。
由于道路工程涉及面廣,工程的施工不僅與施工所在地的地理、氣候等自然因素有關,而且與當地的環境保護等法律關系極大,以波蘭A2高速公路為例,該工程就曾經因當地“雨蛙”等環保工作而導致成本大幅度增加并嚴重影響工期,而A公司部分工程管理人員甚至認為是波蘭人故意“刁難找茬”,這就是沒有對當地法律和施工環境進行嚴格考察并評估的典型表現。
需特別關注合同條件和合同談判。目前,許多業主,特別是有政府背景的業主,一般對承包商在合同談判中的“叫板”極其反感和不耐煩,所以,承包商的合同談判能力越來越弱,對合同中“霸王條款”逐漸失去了敏感性,這其實是一種非正常現象,也是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一大弊端。而在法制比較健全的西方國家,合同談判中的“拉鋸戰”是正常的,承包商無條件接受反而不正常。
在波蘭A2高速公路項目中,波蘭方面已經提示:本合同條件是“經過修改的”菲迪克條款,但A公司并未引起重視,甚至并未真正深入地研究合同及合同條件。當在履約過程中發生問題才發現:合同刪除了很多對承包商有利的條款。此外,波蘭業主還在合同中增加了一些條款,用以限制承包商權利。因合同中已經有了明確約定,事后再與波蘭方面談判已經為時已晚,波蘭方面的答復是:一切按合同辦事。
從合同技術的角度說,總價不得調整的合同在工期較長的大型工程領域對承包商而言風險是極大的,如果約定總包價格鎖死,作為風險的平衡機制,在合同中也必然明確約定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條件和程序,如果沒有約定,當市場出現材料價格、人工價格大幅度上漲或出現在投標時未預見的成本增加因素時,調整合同價格的這條路就會被堵死。
事實上,上述問題應當在合同談判過程中解決,在法制比較完善的歐洲市場,拉鋸戰的合同談判業主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我國承包商因為在國內市場長期受挫,已經喪失了合同談判的意識,自己心理上過不了這一關,這才是最可怕的。
需特別注重履約過程中的合同管理。中國的業主一般比較強勢,這種狀況有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的必然性。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在建設工程領域,要想實現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的完全平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所以,中國目前的建設工程領域正常的索賠異常艱難,我國的承包商也在長期的受挫過程中逐步喪失了索賠的意識。
索賠的完成是合同管理精細化的具體表現,因為索賠證據的獲取必須以項目管理中完善的合同管理為條件。換句話說:合同管理管得如何,索賠就是一塊試金石。當然,變更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所謂變更也是對原合同的變更,而原合同的范圍往往在EPC合同、DB合同中會有較大爭議,這就需要有專業人士從事合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讓變更得以順利進行。
作者:《施工企業管理》 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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