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內的經濟發展,帶動了技術、設備制造和項目管理的發展,培養了一大批綜合實力比較強的總承包企業,借助原來對外援助的經驗,依靠國家鼓勵對外總承包的優惠政策,近幾年來,對外總承包業務不斷擴大。
對外總承包項目的實施步驟和方式,
1、項目投標與執行的規定程序 , 項目投標時, 首先要由中國駐項目所在國商務參贊處出具的允許公司參與投標的意見函,再到中國機電商會或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獲得批準,最后到商務部獲得投標許可。上述3個批準文件在項目執行時很多時候都要用到,如海關備案、商檢局備案、申請項目貸款貼息等。, 合同簽定后,持合同副本,上述有關批準文件到省外經貿廳、外匯管理局、市海關和商檢部門、市出口退稅處等備案以便項目設備出口和退稅等業務辦理。
合同簽定后,要到項目所在國申請成立“項目辦公室”或“子公司”,以便作為一個實體在當地執行項目,獲得批準后,進行當地銀行賬戶開立、稅號登記等工作。
2、項目執行的模式, 總承包項目工作范圍包括項目設計、設備和材料采購、運輸、現場土建和安裝、調試和性能試驗,簡言之,即在一塊空地上建好一座工廠經驗收后交給業主運行。
對于機電產品出口量大而且現場施工需要大量機械的總承包項目,如電站總承包項目,一般以以下模式進行實施:, 設備和材料采購:考慮價格上的優勢,絕大部分設備和主要材料從中國采購,只有少部分設備考慮當地標準問題要從當地國家采購(如消防系統);但是一般性材料(如普通鋼材、鋼筋、沙子和石子、水泥等),當地國家不允許進口只能從當地采購;還有一些材料由于體積大,如電站保溫材料等,考慮運輸問題,一般也在當地采購。
設計:由于設計和設備廠家接口很多,既然大部分設備從中國采購,設計一般由中國的設計院進行。, 現場施工:考慮到現場施工需要大量的重型機械和勞工,而且一般國家由于保護本地勞工政策不允許總承包商非技術性人員進入(獲得簽證比較困難),因此總承包商一般是把現場的土建和安裝工作分包給當地的公司,只從中國派遣技術人員管理和監督。
3、關于總承包合同的一些規定, 對分包商和設備/材料供貨商的要求:雖然是總承包合同,但是一般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了對總承包商選擇分包商和供貨商的限制。在項目投標時,總承包商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了主要設備供貨廠家和主要分包商清單(每種設備、每種工作有2-3家),稱為潛在分包/分供商清單,一旦總承包合同簽定后,總承包商在選定具體廠家或公司時,要從該清單中選擇,且簽定分包/分供合同前,要經過業主的書面認可。
對于境內外材料采購范圍的規定:由于是總承包合同,一般合同中沒有詳細的設備和材料清單,而且對設備和材料從何處采購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除考慮上述因素外,總承包商在考慮從中國采購還是當地采購時,衡量的主要因素是成本問題。, 運輸計劃:一般在總承包合同簽定幾個月內,業主要求遞交詳細的船運計劃,該計劃包括:設備名稱、單位、數量、重量、價格、原產地、起始運輸港口、接貨港口、運輸批次和時間等,該船運計劃可定期調整(一般每兩個月一次)。業主根據總承包商提供的船運計劃準備資金,但更重要的是申請設備進口許可證書(分批次進行),因此一旦業主對某些貨物的進口許可證書申請下來以后,船運計劃中的這些項設備的名稱、數量、重量和價格就不能再變化了,但是運輸時間可以調整。
合同付款:由于是總承包項目而不是單純的設備出口,因此總承包合同項下的設備和材料出口的款項,業主不是一次付清的,而是按照項目執行的里程碑支付的。如,山東電力基建承包的印度巴考項目,項目開始時,業主支付10%的預付款,設備出口時,支付該批次設備價格的45%,運達現場后支付該批次價格的15%,剩余30%在項目接近尾聲時根據項目進度分幾次付清。因此容易給總承包商造成很大的資金倒掛。
出口退稅、外匯核銷等問題
1、進出口單證, 貨物HS編碼:由于退稅率與貨物HS編碼有一定的關系,因此出口企業在選擇貨物HS編碼時,在一定允許的法定范圍內,盡量選用高退稅率的編碼。由于貨物商檢由生產廠家做,而商檢時又必須提供HS編碼,因此出口企業需要與生產廠家良好溝通。一般鋼材出口退稅率較低,又是法定商檢產品,因此,最好在國內加工成半成品再出口,以設備或設備附件進行編碼,一方面增加退稅,另一方面,避免了到對方國家時不允許進口的問題,同時又可能實現了法定商檢產品向非商檢產品的過渡。
出口單證:每批次出口前,企業電子口岸操作員須到電子口岸申請領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然后持操作員卡到省外匯管理局領用出口收匯核銷單。, 企業(或委托貨代)將定船資料,即貨物詳細清單交船東,船東接受后向出口企業出具定艙確認單,同時向海關出具艙單。
企業委托貨代或報關行向海關遞交報關單、箱件清單、出口發票、定艙確認單等資料后,海關將用于退稅的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外匯核銷聯兩聯)返回報關行。, 貨物裝船后,船東簽發提單。
雖然提單和報關單是分別由船東和海關簽發的,但是根據上述流程可以看出,提單中的貨物分項名稱應該是和報關單中的貨物分項名稱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一些船東在簽發提單時,允許提單貨物名稱在一定范圍內做改動,因此也可能出現提單貨物名稱和報關單貨物名稱不一致的情況,而且,提單上有時僅僅體現分項貨物名稱、總箱件數、總重量、總體積,而不體現分項貨物的重量、尺寸和價值。
進口單證:貨物到達對方港口時,總承包商委托貨代向海關提交提單、箱件清單、裝箱單、進口發票、業主出具的書面保函(即保證根據進口許可證進口的貨物只用于本項目)、海運保險等。這些資料中提單是船東簽發的、保函是業主簽發的、其他資料全是總承包商提供的,因此,提單的內容、進口許可證內容、箱件清單和裝箱清單內容必須一致,但是可以看出,由于報關單和提單可能出現不一致的現象,因此總承包商報關和清關時用的箱件清單和裝箱清單可能有一定的差別。海關根據申報材料對實際貨物的查驗,對集裝箱和空運進口比較嚴格,對散雜貨實施抽檢的方式。
2、出口退稅, 一般出口退稅的申請步驟為,增值稅發票認證、發票輸入退稅軟件系統、報關單錄入退稅軟件系統及海關信息錄入,然后自審核、預申報(軟盤),根據預審返回信息進行修改、資料整理、裝訂、正式申報(書面)。
對于出口退稅,總承包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有:
關于申報時間:現在出口退稅機構要求貨物報關日期后3個月內必須申報,當貨物在比較繁忙的港口出口時,如上海港,海關返還報關單的時間太長,尤其是報關后需要改單的情況需要的時間更長;另外,一個批次出口貨物涉及的廠家很多時,收集增值稅發票的困難也比較大。總承包商需要嚴格的管理和投入較大的人力跟蹤、督促報關單和增值稅發票的回收工作。
關于增值稅發票和報關單的對應:出口退稅管理機構在審核退稅申請資料時,要求增值稅發票和報關單在貨物名稱、單位與數量的描寫上要一致;而報關單的描寫與最初的船運計劃有密切的聯系,因此,項目在實施之初良好的計劃猶為重要。
有時,總承包商從廠家采購的貨物,廠家堅持按照他們實際產品的名稱開立增值稅發票,然而總承包商在出口時有時是根據該產品在該項目中的用途進行申報,這時,要求廠家在發票備注欄中按照總承包商的要求補充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對于雙方在產品單位和數量上描寫的類別差別,也須采用相同的辦法。
關于換匯成本:退稅管理機構要求換匯成本要不大于8.2,但是即使整個項目出口的換匯成本不大于8.2,由于以下的各種因素非常可能導致總承包商在某一出口批次或幾個批次上出現換匯成本大于8.2的現象。
a)由于項目開始時船運計劃編制時,大部分供貨合同尚未簽定,因此設備的出口貨值是估計的;, b)一些大型設備,如電站鍋爐和汽輪機等,需要分批次出口,在對這些大型設備分項價格拆分時,也是人為的;
c)在項目執行初期,一小部分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地(即境內采購還是境外采購)尚未確定;, d)總承包商希望早收合同款,在編制船運計劃時,人為提高先出口批次的貨值,降低后出口批次的貨值。
關于出口貨物用途的審查:由于總承包合同一般沒有詳細的設備和材料供貨清單,而退稅管理機構又要求總承包商在退稅申請時,提交證明這些出口貨物是用于本項目的文件。雖然總承包合同一般要求貨物到達項目現場時,業主需要驗收簽字,但對于較遠的國家,如非洲,海上運輸時間、清關時間加內陸運輸時間比較長,讓總承包商在貨物出口3個月內提交這種業主驗收文件比較困難。
根據總承包合同規定、業主和總承包商合作態度的不同,總承包商可以向退稅機構提交以下某種文件:業主申請的進口設備許可清單、業主在貨物離開港口后專門為總承包商簽發的認證清單等。
關于退稅到賬時間:由于總承包商在項目投標時,考慮市場的激烈競爭,特別是準備第一次進入當地市場時,在項目預算時已經考慮了退稅對項目成本和資金流的影響,因此退稅款及時到賬對總承包商順利執行項目具有極大的幫助作用。
3、外匯核銷, 每批次設備出口完成后,外匯管理局要求總承包企業持海關返回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報關單的外匯核銷聯前去做外匯核銷,以便領用新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為下次出口做準備。但是對于總承包企業來講很難實現,這需要外匯管理局視具體情況給予理解和支持,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因為總承包項目的付款特點決定,總承包商沒有足夠的外匯用于外匯核銷的及時進行。, 對于賣方出口信貸項目,總承包商在項目開始時只收到一定比例的預付款,整個項目執行期間,總承包商從中國進出口銀行獲得美元貸款打到國外用于現場的施工,獲得人民幣貸款用于支付國內設備和材料采購、設計等服務,因此理論上,外匯核銷只能等到項目結束后的幾年期間,業主分批次支付預付款以外的合同款項時才能進行。
在總承包項目后期,大批次出口已經完成,但集裝箱出口和空運使得出口批次更加頻繁,雖然每批次出口貨量小,但每個報關單需要一個單獨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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