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發生糾紛時,工程資料可以充當證據嗎,有沒有證明力?法律對有證據力的訴訟證據規定了三個必備條件: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若工程資料符合這三個條件,則是有證明力的
(一)有證據效力的訴訟證據的三個條件:
1、證據的客觀性
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這一客觀事實只能發生在訴訟主體進行民事、經濟活動中,發生在訴訟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過程中,是當時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聽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記憶中的、或作用于周圍的環境、物品引起物件的變化而留下的痕跡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種符號記載下來,甚至成為視聽資料等等??陀^性是訴訟證據的最基本的特征。
2、證據的關聯性
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正因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單獨或與其他事實一道證明保證案件真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為證據的事實與要證明的事實沒有聯系,即使它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3、證據的合法性
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也就是說,訴訟證據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另外,證據的合法性還包括證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對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
(二)民事證據的證明力強弱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在一些訴訟中,當事人往往只注重主張權利#而忽視搜集證據、)?;蛱峁┑淖C據無證明力。那么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如何提供有證明力的證據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證據的證明力的認定作了比較具體明確的規定。
1、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1)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2、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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