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工作的立足點是建筑業“營改增”以后,企業對于物資供應商的選擇將是在目前的合格供應商中進行篩選、補充。基于此項目的,可以從如下方面著手進行梳理:
(1)貨物類別的劃分。首先依據材料類別進行初步劃分,對于施工項目中用到的大宗主材應當作為主要的篩選對象;對于一些用量較大的輔助材料列為次一級的篩選對象;對于項目部經營過程中的一些少量、零星的采購的供應商則應站在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的角度進行仔細甄別。獲得供應商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是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進一步減低企業“營改增”以后的增值稅稅負。
(2)供應商納稅人身份的判定。對于其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首先應當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確認,然后對確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供應商進一步區分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對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與其溝通是否可以申請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是否會在原有的供應價格上增加單價以及可能增加的幅度;如果不能轉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詢問其是否能由主管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個人,則需要確認對方未來是否可以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轉變為個體工商戶。
(3)對目前與供應商的結算方式進行梳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是否簽訂采購合同,以及合同是否為固定模板;②合同中是否對價款的結算時間、結算方式、發票提供時間及方式、發票類型、貨物適用的稅率進行明確約定;③如果涉及貨物運輸,需明確運輸費用是單獨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還是與所采購貨物共同開具增值稅發票
(4)對目前供應商提供的發票進行梳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發票類型是否與供應商目前的納稅人身份相適應;②發票開具方、收款方與合同簽訂方是否一致;③發票所列貨物或服務內容是否與實際業務或者雙方合同約定事項相一致。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