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是在每月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工程收入時確認繳納增值稅?還是在實際收到款時確認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財稅【2017】58號文第二條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也就是說建筑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再按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繳納增值稅,而是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確定。
但根據財稅【2017】58號文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也就是說建筑服務在收到預收款時無需在建筑服務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應按照上述規定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每月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成本時,做分錄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營業務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
結算工程價款時,做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含異地預繳數)計算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做分錄如下: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