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正常損失概念: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二、理解誤區:
1、目前法規規定只有兩個原因“管理不善”和“違反法律法規”形成的損失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稅上的非正常損失。
2、并不是所有“管理不善”和“違反法律法規”形成的損失都是增值稅上的非正常損失。
3、只有貨物和不動產(包括不動產在建工程)有實物形態的資產符合條件的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稅上非正常損失,勞務和服務只能依附于有形資產上。
4、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形成的損失,只有三種情形“被盜、丟失、霉爛變質”才符合非正常損失,其他情形均不屬于。
5、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和不分理處產形成的損失,只有“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才符合非正常損失,其他情形均不屬于。
三、總局明確事項:
1、建筑企業在建筑工地搭建的臨時建筑完工后被拆除,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2、餐飲企業購進新鮮食材,還沒用完就過期或變質了,這是由于行業特點所造成的,食材不易保管。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3、超市銷售的食品過了保質期還沒有賣掉就銷毀了,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四、相關政策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