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前建筑業因營業稅交納時點與財務會計處理存在暫時性時間差異,部分建筑企業“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及“其他應付款-遞延營業稅金及附加”仍有余額,這部分的余額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
(1)“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是施工單位與業主單位開票結算金額為依據計算的應交營業稅,這部分應交營業稅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上交結清。
(2)“其他應付款-遞延營業稅金及附加”是依據建造合同準則確認的收入金額與業主尚未計價結算差額部分為計稅依據而預提的營業稅。此部分稅金余額需及時進行處理:
①“營改增”實施時點前,應按照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規定,摸底應記未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的金額,從“其他應付款-遞延稅金及附加”科目轉出至“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并及時繳納相關的稅收。
②“營改增”實施時點前,已按稅法規定,結清應交營業稅,但“其他應付款-遞延稅金及附加”科目仍有余額的,“營改增”實施后,該部分稅金對應的收入,需根據具體政策繳納,如果政策規定對該部分收入仍然執行營業稅規定,則繳納營業稅,否則,應繳納增值稅。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