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采購材料的正常損失,即定額消耗的材料,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但從項目管理的角度,為了控制、節約用料,規定了超過定額材料消耗給予施工隊處罰,那么對于超過定額消耗部分的材料損失是否需要認定為非正常損失?
答:(1)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2)因此,為了控制、節約用料,規定了超過定額材料消耗給予施工隊的處罰,此種行為不屬于非正常損失。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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