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解釋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對《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的解釋:《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2)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按照當前增值稅相關規定,臨建產生的進項稅額是不允許抵扣的。
但是建筑業“營改增”政策尚未出臺,因臨建產生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有待政策的進一步明確。由于2015年結束之前,營業稅將退出歷史舞臺,相關政策一定會做出調整,需要緊密關注相關政策的更新。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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