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程質量問題,業主扣下部分質保金,這相當于銷售折讓,建筑企業對于這部分質保金應當作為沖減收入處理并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而不是計提壞帳準備或者作為壞帳核銷。
(2)一般理解,“壞帳”是在某項債權在法律上成立的情況下,由于對方不履行債務合同的約定導致債權人發生的損失,即“壞帳”的概念針對的是債務人的信用風險。而此處從本質上屬于銷售折讓,雙方協議核減債權金額(其原因是債權人自身履約過程中的瑕疵),不是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導致的,所以作為“壞帳”不合適。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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