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例說明。假設某一固定資產購買時不含稅價款為100元,用于生產,進項稅予以抵扣。當固定資產轉用于集體福利時,進項稅要轉出,此時已提折舊50元。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2)根據上述規定,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50×0.17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轉稅額轉出) 50×0.17,
固定資產用途改變可視為在集體福利方面新取得一項固定資產,應當重新估計使用年限及殘值,假設新使用年限為5年,殘值率為5%,年折舊為=(50+8.5)×(1-5%)÷5。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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