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二條規定,二、 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根據以上增值稅現行相關規定推測,施工企業代業主支付的征地拆遷費,作為施工合同總金額的一部分,包含在定額中,構成企業收入總額的一部分,則全部要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即:企業收到款項時做收入處理,按建筑業稅率11%計算銷項稅額。
(2)企業收到征地拆遷費時作收入處理,支付款項時,由于支付對象往往是村委會或村民,其不能提供正規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
(3)施工企業可采取以下方式應對:
①協商可行的情況下,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將應由業主支付給第三方的補償款不納入總的施工承包合同,由業主自行支付,避免征地拆遷費納入總收入按照11%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降低稅負。
②施工方在必須承擔該項事項的情況下,采取代收代付形式,可積極向財稅部門建議將該部分支出參照目前增值稅對企業代墊運費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即在施工企業只對該部分款項進行代收代付的情況下,不作為價外費用計征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不作為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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