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設本期所收撥款來自于前期的計價,且前期計價已經按規定納稅,則本期所收撥款不納稅。以本期取得的批復計價作為計稅依據,計提銷項稅額。
(2)假設本期所收撥款來自于本期的計價,且計價在先撥款在后,以本期取得的批復計價作為計稅依據,計提銷項稅額。
(3)假設本期所收撥款來自于本期的計價,且撥款在先計價在后,則需結合預收工程款是否繳納增值稅的政策進行判斷計稅依據,但當前建筑業“營改增”政策尚未出臺。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