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依據以上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的許可經營范圍包含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情況下,在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時滿足以上兩項要求可以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建筑企業經營許可范圍未包含增值稅應稅項目但實際有業務發生的情況下,可以在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后,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另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中附件一《試點實施辦法》中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根據以上規定,建筑企業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后,因為其提供的建筑業勞務尚未實行“營改增”,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購買的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用于該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即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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