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己采購加工混凝土所需的材料,進行加工混凝土,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現場,不屬于銷售行為,不需要就本環節繳納增值稅。
(2)對外出售自產混凝土,屬于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若向關聯企業銷售,定價應當遵循獨立定價原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稅務機關可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①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此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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