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在中標建設項目后,普遍設立項目部執行具體的施工管理。該種管理模式下,建筑企業的法人管理機構由于不執行實際的施工管理業務,通常只是履行管理職能,因此其辦公經費主要通過向下屬各項目部按照其完成產值情況依一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費來維持。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中附件一《試點實施辦法》中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第八條規定,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根據以上規定,法人管理機構向下屬項目部收取的管理費目前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因此不需繳納增值稅。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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