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公告的要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013年8月1日,交通運輸業在全國實行“營改增”以后,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交通運輸業企業在對外開具發票時不再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而統一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期限仍然按照上文要求執行。
按照以上要求,目前納稅人取得的專用發票其抵扣期限均為自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建筑業實行“營改增”以后,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期限應當會執行以上規定。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公告中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即如果建筑企業項目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能在180內完成認證抵扣,除符合以上6種客觀原因,否則逾期將不能再進行認證抵扣。
“營改增”實施后,建筑企業項目部為保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能如期獲得認證抵扣,建議從以下方面著手進行應對:
(1)增強業務部門相關人員的增值稅基礎知識培訓,使其對增值稅計稅原理、納稅人的劃分、稅率和征收率的設置,以及關鍵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使用、保管、認證抵扣等關鍵環節能有所了解,從思想意識上、業務操作水平上增強增值稅法制觀念的建立和引導。
(2)完善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對各業務部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后的真偽鑒別、發票的保管、傳遞作出明確要求,設立獎罰機制。從制度上對業務人員進行約束,使其從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始,至傳遞至財務部門以及中間的保管工作,都能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要求嚴格執行。
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過程中具有嚴格的時間要求,因此建議企業在制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過程中應當將專用發票取得及傳遞的時間要求進行明確。比如可以遵循三個盡早的原則,即業務部門盡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盡早傳遞至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取得業務部門傳遞過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后應當盡早進行認證抵扣。對于因業務部門或者財務部門原因造成增值稅專用發票逾期不能認證的,企業設立相應的處罰機制。
(3)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保管、傳遞、認證等職責分解落實至專門的崗位,由專人負責管理。通過責任的明確,增加業務經辦人員的責任心,更有利于保證該項工作按照規定得到切實執行。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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