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跨地區經營情況非常普遍,“營改增”以后,建筑業納稅地點及稅收歸屬問題,是各方關注的焦點?,F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納稅。以建筑勞務發生地為納稅地點,符合建筑作業流動性大、施工復雜的特點,也便于稅收征管。“營改增”以后,在機構所在地納稅還是在勞務發生地納稅,是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如果選擇在勞務發生地納稅,將對施工企業的財務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選擇在機構所在地納稅,又會產生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因無法確切掌握異地工程的施工進度、財務狀況等實際問題,難以監管到位。建筑業稅收占地方政府稅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稅收占地方稅收的比例高達80%,稅收歸屬問題關系到地方政府利益,歷來備受關注。
建議參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鐵路運輸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號)等規定,跨地區經營勞務發生地就地預繳增值稅,機構所在地統一結算補繳。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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