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營業稅政策,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現實情況是建筑業存在預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以及大型項目采用按工程進度支付款項、竣工后清算等結算方式。建筑業“營改增”后,會出現大量工程施工與營業收入不匹配、稅款征收入庫波動大的現象,如何解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按照目前增值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筑業“營改增”后,其建筑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為合理解決建筑工期長、工程收入支出周期與增值稅的納稅周期不匹配的問題,建議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工程進度百分比法確認當期工程收入,并據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計算和預征增值稅,在工程竣工時統一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