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委托金融機構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對象、用途和數量發放貸款。
其特點是委托單位先將委托資金交給受托方,由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發放貸款并監督使用,按期還本付息。利息收入歸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對發放的貸款不承擔收回責任。
委托方支付一定手續費給受托方。我國稅法規定,對于委托方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納的營業稅,由受托方代扣代繳;對于受托方取得的手續費,也要按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的規定,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托,為其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托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征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并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托方應納的營業稅,并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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