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轉型前,只對售價超過原值的固定資產征稅,未超過原值的不征稅。轉型后,銷售固定資產均應征稅,其征稅辦法視情況不同而有區別。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的銷售,以及企業整體轉讓的固定資產不征收增值稅。
1.銷售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征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包括: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的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資產;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固定資產,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銷售其他固定資產視是否已抵扣區別征稅。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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