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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單位無租使用其他免稅單位的房產,需要繳納房產稅么?
問題答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 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但是,如果房屋的產權人已經繳納房產稅情況的,無償使用人可憑產權人繳納房產稅的完稅憑證,不再重復繳納房產稅。
上述政策是納稅單位無租使用免稅單位房產征稅的規定,如果雙方均為免稅單位,則應當由房產原所有人按照余值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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