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免稅單位無租使用其他免稅單位的房產,需要繳納房產稅么?
問題答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但是,如果房屋的產權人已經繳納房產稅情況的,無償使用人可憑產權人繳納房產稅的完稅憑證,不再重復繳納房產稅。
上述政策是納稅單位無租使用免稅單位房產征稅的規定,如果雙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明確了以發債形式開展統借統還業務等營業稅問題的政策執行口徑。
(一)以發債形式開展的統借統還業務如何適用政策
公告明確
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發行債券形式取得資金后,直接或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開展統借統還業務時,按不高于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 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2〕13號)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解讀
隨著金融市場發展,近年來,一些企業集團采取發行債券的形式取得資金,并在企業集團內部開展統借統還業務,其實質與向金融機構借款后開展的統借 統還業務相同。因此,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發行債券形式取得資金后開展統借統還業務,按不高于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 取的利息,可以執行統借統還營業稅政策。
(二)營業稅差額征稅扣除憑證問題
公告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解讀
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差額征稅合法有效憑證僅包括發票、財政票據、境外單位的款項簽收票據。但在發生債務糾紛等情況時,納稅人取得的 不動產難以拿到對方開具的發票,只能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憑證證明不動產的產權轉移和價格。針對這一情況,將上述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憑證,也作為納稅 人差額繳稅的合法扣除憑證。
方均為免稅單位,則應當由房產原所有人按照余值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