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發生,無論在企業的籌建期還是生產經營期都會發生,在建工程項目在會計核算上與稅法上存在著稅會差異,差異內容我們在企業籌建期的連載中已經說明,這里不再講述。我們本期分析的是在建工程項目期末的掛賬問題。
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額即正在建設未完工的固定資產,當完工后要結轉固定資產進行相關處理。
在建工程期末有余額會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真正未完工,另一種是完工不結轉,那么這些會帶來哪些涉稅問題?我們一起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普通固定資產的建設周期都沒有這么長,這個A公司掛賬長達6年并且沒有變化,說明固定資產建設已經結束,但一直未結轉固定資產,稅務機關進一步檢查發現,在建工程里的項目是一個8層的營業用房,并且已經開始使用,于是稅局詢問企業的財務負責人。
企業財務負責人的解釋:是因為一直未能竣工結算,也沒有取得竣工報告,故一直未結轉固定資產;
稅務機關繼續詢問:這樣未結轉固定資產,少計提折舊,多繳企業所得稅很吃虧;
企業財務負責人解釋:沒關系不會吃虧的,折舊早晚要計提扣除的,這個不要擔心。
稅務人員此時感到疑惑,按1.2億的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話,每年可扣除的折舊是500多萬,所得稅是125萬,這么大一筆數字企業卻不放在心上?為了弄清楚真實原因,檢查組請承建A公司營業用房的B工程建設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對B公司進行了調查。
調查顯示,B公司在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到一年的時間就完成了竣工決算,并且提供了決算報告,A公司也在兩年內將工程款全部付給了B公司,但要求B公司不要急于開具工程發票。
調查到這里可以肯定,不結轉固定資產純粹是A公司單方面的原因。于是稅局進一步分析B公司不結轉固定資產背后的原因:該問題造成A公司每年少繳80多萬元的房產稅,但同時多繳120多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由于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屬于時間性差異,在將來正常計提折舊后還會轉回,所以A公司可能出于這樣的考慮而不結轉固定資產.
同時經核實,A公司對因少提折舊和少繳房產稅而增加的利潤,全部通過多結轉商品銷售成本進行了調整,從營業用房投入使用6年來,A公司根本沒有因少提折舊、少繳房產稅、多實現利潤而多繳過企業所得稅。最終,檢查組對A公司因弄虛作假而少繳有關稅款依法進行了處理。
是不是在建工程不結轉固定資產就不繳納房產稅了呢?看看文件吧:
稅法規定:
根據財稅地字〔1986〕8號 第十九規定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會計準則規定:
“在建工程”科目用來核算企業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發生的支出。企業購入需要安裝或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支出,先記入該科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己達到固定資產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在建工程,應按估計價值計入固定資產,并按月計提折舊,待確定實際成本后再調整固定資產原值。該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孟彬總結】
通過案例及法規我們了解到,上述企業的處理即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處理規定,同時企業在建工程的房屋不會因為長期掛賬不結轉而不繳納房產稅。
【孟彬提示】
在建工程在報表上的表現形式有以下3種:
A.不同時期在建工程的金額不變,說明納稅人的在建工程處于停工狀態或者完工不結轉狀態。
注意:完工不結轉的涉稅風險問題。
B.在建工程的金額逐月增加,表明納稅人的在建工程處于不斷施工狀態;
C.納稅人的在建工程全部轉入固定資產,說明在建工程已經完工,如果納稅人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反映在建工程部分減少或為紅字,納稅人可能有將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沖減在建工程支出的行為,影響所得稅收入。
注意: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的稅會差異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