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的審批改革要求、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制定和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以下簡稱《76號公告》),就全面取消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審批后,企業如何辦理優惠備案手續進行了規范。對此,筆者概述了《76號公告》的主要內容,并做了簡要評析。
備案時間要求
根據各項優惠政策類型和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不同,大多數優惠政策可以在預繳環節申報享受,少部分優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據某種資格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政策條件,需要等到匯算清繳時才能判斷是否享受優惠政策。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的,可以選在擇在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集中備案。
備案資料及保存期限
備案資料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即《備案表》和部分相關資料。《備案表》由企業按照規定填寫,反映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基本情況;相關資料則根據《目錄》要求提供。
取消審批實行備案管理后,與享受稅收優惠事項相關的各類資料,如各種合同、協議、文件、證書、相關核算資料等,是企業證明符合稅法規定優惠條件、標準的重要依據,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在稅務機關對優惠事項后續管理中,企業有義務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并且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76號公告》規定,企業留存備查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享受優惠事項后10年;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的優惠事項,保存期限為差異結束后10年。
除定期減免優惠外,應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享受除定期減免稅優惠外的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程序。對于納稅人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不需要履行額外手續,但企業應當主動停止減免稅,恢復征稅。
《76號公告》施行前已經履行審批、審核或者備案程序的定期減免稅,不再重新備案。
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須履行變更備案手續
變更備案主要針對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其在享受定期減免稅政策的第1年履行備案手續后,在此后優惠政策有效期限內,如果減免稅條件未發生變化的,不再備案;如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無論企業是否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都需要企業履行備案手續。
3項優惠政策可通過填寫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根據《76號公告》規定,對于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單位價值低于5 000元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萬元的研發儀器設備一次性扣除等優惠政策,企業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填寫《備案表》。
未備案自行享受優惠政策的,允許補辦備案手續
企業已經享受稅收優惠,但在匯繳期間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企業限期備案,同時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上述行為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跨地區經營企業優惠備案手續
一是分支機構享受所得減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促進就業、部分區域性稅收優惠(西部大開發、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深圳前海、廣東橫琴、福建平潭),以及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優惠,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他優惠事項由總機構統一備案。二是總機構應當匯總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填寫《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三是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優惠事項的備案管理,由省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