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企業財務和稅務有關的處理方式
當企業取得的固定資產由于各種原因已無法取得稅務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時,通常會產生以下問題:
1、沒有發票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入賬,如果可以,以什么作為入賬依據?
2、沒有發票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計提折舊?
3、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是否可以對沒有發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做稅前扣除。
對上述問題,本人依據所得稅法、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試做如下分析:
(一)沒有發票的固定資產按照一定的規則可以入賬
《會計法》第十條規定,企業發生“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時,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修改)》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如果企業購置或建造固定資產是事實,企業就應當按照前述規定將固定資產入賬。如何證明企業購置或建造固定資產的事實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國稅發[2000]84號文雖然因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而失效,但是本人認為,失效的是國稅發[2000]84號文中關于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一些具體規定,“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這一原則,仍是指導企業和稅務部門判斷稅前扣除事項的依據。
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首先是發票,但又不僅僅是發票。所有關于稅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規定均沒有說發票是認定資產的唯一證據。企業購置或建造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可以結合購置或建造固定資產的合同、支付憑證和資產交接手續等進行判斷,如果僅有發票,而發票不合規,或沒有支付價款的任何憑證,也不能認定企業購置或建造固定資產是真實的。
(二)沒有發票的固定資產滿足一定條件可以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四條規定:“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確認是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法定條件。“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包括用發票來確定計量,但不僅僅是用發票計量。如果沒有發票,通過其他證據可以對固定資產計量,那么該固定資產就應當被確認。固定資產被確認后,企業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三)沒有發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依法做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依法確認的固定資產,如果在正常使用,該固定資產就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就是合理的支出,就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00】28號)有這樣的規定:“企業稅前扣除項目,一律要憑合法的票據憑證確認,凡不能提供合法憑證的,一律不能在稅前扣除。”在此,國家稅務總局并沒有用“發票”代替“合法的票據憑證”,顯然,“合法的票據憑證”的外延要比發票的外延大得多。因此,不能將“合法的票據憑證”等同于“發票”,或解釋為“僅限于發票”。從另一方面看,納稅人的成本費用項目即使取得了發票,如果金額不真實或者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標準,不符合真實合法原則,也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二、與股東出資有關的處理方式
如果企業購置或建造的固定資產因無法取得發票而無法入賬,企業可以做以下處理:
將該固定資產從企業剝離,將其視為股東對企業的出資,在依法對該固定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后,股東以固定資產的評估價值對公司出資。(具體操作步驟不在此詳述)這樣的話,固定資產就可以入賬,其折舊可以作為所得稅納稅前的扣除項。但是,實際操作時,可以能會因固定資產的增值導致股東要繳納較多的所得稅。
三、企業應當就自己的經濟行為取得合法發票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我的上述論證并不是鼓勵企業不重視發票,應當取得發票也不取得。而是說,企業在由于各種原因實在無法依法取得發票時,而固定資產的購置或建造是真實的情況下,企業應當以什么樣的理由與稅務部門溝通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