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手機實名制登記以后,個人抬頭發票能否稅前列支?對此是否有列支的相關標準?
答:個人通信費,通常不能在稅前列支,如果能充分證明確實因工作需要發生的費用,個人抬頭的發票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費用在稅前列支。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關于印發<2010年匯算清繳政策問答>的通知》(贛地稅所便函〔2011〕3號):
問題:交通補貼(按月計入工資,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報銷),為員工報銷電話費(個人名頭),已經并入工資計提了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做為工資總額進行稅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費限額?
答:企業職工福利費的扣除范圍請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執行。對于個人名頭的電話費等支出,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相關,屬于個人消費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
問:企業為員工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還是并入工資總額?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因此其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訊費,其通訊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訊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從稅前扣除。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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