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之后通過分紅沖抵,股東拒絕公司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項的,企業應當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因此,股東拒絕公司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項的,公司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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