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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收流轉稅?

發布日期:2016-02-18來源:納稅服務網編輯:劉夢怡

[摘要]

  問: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收流轉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規定:“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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