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五條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發生二級分支機構注銷情形的,應自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重新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預繳比例不變。
如某匯總納稅企業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算,企業所得稅分季預繳。某分支機構5月1日注銷,該分支機構二季度不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總機構應重新計算各分支機構預繳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