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稅務師事務所對代理客戶某跨國知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2015年度稅務審查時,2015年末的一筆會計分錄引起了審計人員的注意:該筆分錄為借記盈余公積 1000000元,貸記實收資本1000000元。經詢問財務人員得知,該企業為生產型企業,公司的外國股東為擴大生產規模,擬對中國投資的企業增加投資,因股東流動資金緊張,考慮到企業賬面上有300余萬元人民幣的盈余公積,決定用盈余公積增加投資,并按相關的程序規定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變更手續。財務人員認為盈余公積不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按稅法規定不屬于對外國股東的股息紅利分配,不涉及預提所得稅的問題,事實果真如此嗎?
公司法相關規定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財務制度規定,留存收益主要為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而盈余公積又可分為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指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指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二者的區別在于前者由法律規定提取,后者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應當以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為準,可以是用法定公積金轉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積金轉增。兩者的區別在于,法定公積金轉增后,余額不得少于轉增前的實收資本(股本、注冊資本)的25%;而任意公積金由于是企業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轉增完全由企業自行決定,法律不作限制。
稅法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各國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應稅各項所得的具體適用稅率以中國與各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約定的稅率為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另外,根據財稅〔2008〕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需繳稅
通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上述政策規定雖然只是針對未分配利潤來講的,但是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都是稅后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也都是股息、紅利形式,因此,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行為也應視同分配股息、紅利,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而且,屬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提取的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對外國法人投資者依法征繳企業所得稅。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因為企業是用盈余公積的金額直接轉增資本,相當于外國法人投資者取得的稅后所得,根據國稅發〔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所以,企業在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應還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稅款,應納稅額=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金額/(1-10%)10%。
現行的稅收法規只是對外國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需要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但對于外國投資者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行為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扣繳預提所得稅。這種特殊的行為需要稅收專業的人士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得出征稅的結論,因此,希望國家稅務總局結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補充下發文件,以堵塞這方面的稅收漏洞。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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