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