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企業要補充提供有效憑證,但此時要注意,匯算清繳不應為最后一日即5月31日,而是你企業匯算清繳申報的時點。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如果匯繳期內還不能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上述成本費用匯算清繳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在匯算清繳時,企業要補充提供有效憑證,但此時要注意,匯算清繳不應為最后一日即5月31日,而是你企業匯算清繳申報的時點。
但是在匯算清繳后取得的有效憑證,企業如何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對上述因匯繳期內未及時取得有效憑證沒有在發生當年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企業在以后年度取得有效憑證并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根據此文件,企業應在當年進行納稅調整增加,在以后年度取得了有效憑證,應進行說明并專項申報,對于納稅調整增加的年度進行重新申報,但不應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