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納稅申報與預繳地點:
1、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老項目(2 個判斷標準):可選擇。
1、簡易:扣分包,3%。預繳與申報相同。
2、一般:全額11%,分包應可取得抵扣憑證。預繳—扣分包款的2%;申報正常進銷核算。
新項目:
1、清包、甲供材項目:可選擇。(1)、簡易:扣分包,3%。預繳與申報相同。(2)、一般:全額11%,分包應可取得抵扣憑證。預繳—扣分包款的2%;申報正常進銷核算。
2、一般項目:全額11%,分包應可取得抵扣憑證。預繳—扣分包款的2%;申報正常進銷核算。
納稅時間:
1、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收款時間:(1)、所在地機構開票,(2)、當地預繳;(3)、所在地機構申報。
2、一般方式: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項目完工的當天。---(1)、所在地機構開票,(2)、當地預繳;(3)、所在地機構申報。
3、未提供服務先開發票的:開具發票的當天。(1)、所在地機構開票,(2)、當地預繳;(3)、所在地機構申報。
企業所得稅:
1、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2、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3、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4、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5、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只是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 。
6、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7、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2012年第57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2012年第57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