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扣稅憑證是增值稅抵扣的合法、有效憑據,增值稅扣稅憑證有五類,具體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等:
1.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從銷售方或者提供勞務或服務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另外還包括小規模納稅人從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抵扣依據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即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依據為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對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的,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只準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單位抵扣稅款。申報抵扣稅款的委托進口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征增值稅繳款書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
3. 農產品收購發票。即納稅人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農副產品開具的收購發票。增值稅抵扣依據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上注明的價款。“自行開具、自行抵扣” 必須是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煙葉作為特殊的農產品,其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收購金額中包括價外補貼、煙葉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煙葉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6〕64號)規定,按照簡化手續、方便征收的原則,對價外補貼統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入收購金額征稅。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購煙葉支付的價外補貼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1號)規定,煙葉收購單位收購煙葉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現金形式直接補貼煙農的生產投入補貼,計入農產品買價,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中的“價款”部分。煙葉收購單位,應將價外補貼與煙葉收購價格在同一張農產品收購發票上分別注明,否則,價外補貼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價外補貼必須直接補貼給煙農,以非現金形式支付或是直接支付給非煙農,不得進行抵扣。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如果與收購價款的10%%不符,按照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進行計算。沒有支付的,價外補貼不構成收購成本。
舉例:某卷煙廠2014年6月收購煙葉,收購憑證上注明價款50萬元,并向煙葉生產者支付了價外補貼。煙葉進項稅額=(收購金額++煙葉稅)×13%=50×(1++10%)×(1++20%)×13%=8.58(萬元)。其中:20%為煙葉稅。但如果價外補貼與煙葉收購價格未在同一張農產品收購發票上分別注明,或者實際支付的價外補貼高于10%的部分,則不能計入收購金額計算進項稅。
4. 農產品銷售發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所稱的“銷售發票”,是指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依照3%征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批發、零售納稅人享受免稅政策后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購買方憑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5. 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當注意的是:稅收繳款憑證是“營改增”后新增加的抵扣憑證,該抵扣僅限于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代扣的增值稅。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修理、修配勞務代扣的增值稅不能作為抵扣的憑據。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