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簡易辦法計稅是征納雙方很頭痛的事情,由此也加大了征納雙方的涉稅風險。那么,對于增值稅而言,實行簡易辦法征收的,目前到底有哪些項目呢?為此,筆者對其進行了歸類疏理,僅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依5%減按1.5%征收的項目
根據36號文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鍵詞:3%減按2%征收的項目
1.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一般納稅人
①2008年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項目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2008年 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②試點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相關規定:按照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即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③銷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④銷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2)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風險提示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同時,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 銷售舊貨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該貨物自己并沒有使用過,一般是以經營為目的,主要是針對舊貨經營單位。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3.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
根據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風險提示
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放棄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減稅。另外,以上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不包括不動產。這和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固定資產完全不同。
關鍵詞:按3%簡易辦法征收的項目
1.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目前稅法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辦法征收,一般的征收率為3%(銷售和出租不動產除外)。
2.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3%的征收率征稅。
3.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
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5.一般納稅人銷售非自產貨物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6.一般納稅人銷售非自產自來水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三條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7.一般納稅人供應非臨床用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4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8.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生物制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
同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也明確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獸用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獸用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的獸用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
9.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97號)文件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庫存化肥,是指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
10. 光伏發電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
根據《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并代征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
11.營改增納稅人部分項目
根據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2)動漫企業開發動漫產品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3)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6)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7)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8)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9)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風險提示
1.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3.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4.適用按3%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項目,除明文規定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鍵詞:按5%簡易辦法征收的項目
1.中外合作油(氣)田企業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國發[1994]10號)第三條規定: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征收增值稅,征收率為5%,在計征增值稅時,不抵扣進項稅額。
2.營改增納稅人銷售不動產
根據36號文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可按下列規定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銷售以前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
①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②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4)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但值得提醒的是:對于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地區來說,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但對于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之外的其他地區來說,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3.營改增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根據36號文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可按下列規定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其他個人
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