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營業稅,增值稅管理最大的特點就是不重復征稅、環環相扣,稅務機關利用金稅工程系統,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企業增值稅納稅狀況嚴密監控,是 “ 以票控稅 ” 的典型稅種。從以往經驗看,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均是發票問題最為突出的領域。因此,營改增后四大行業對增值稅的管理應該更加規范,著力防范涉稅行政和刑事法律風險。那么在實務操作層面,納稅人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抵扣憑證管理
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增值稅依據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計算得出。在銷項稅額既定的情況下,企業增值稅稅負取決于進項稅額的大小。依據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 “ 三票一證 ” 的取得和管理,直接影響增值稅稅負,企業應該重視進項稅額發票、憑證的管理。
規范財務核算
增值稅稅制下,對企業財務核算的規范性要求很高。現行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企業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如果一般納稅人企業稅務核算不合規,會按照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17% 、 11% 和 6% )直接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同時,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和減稅。因此,會計核算不是單純的財務問題,也是稅務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增值稅全面覆蓋以后,企業不再需要對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核算,但應根據具體經營內容正確選擇稅目和適用稅率,尤其在混合銷售、混業經營等情況下,避免稅收風險的發生。
防范虛開發票風險
目前,在刑事立法上,針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較為嚴厲。有統計顯示, 70% 以上涉稅犯罪的企業負責人,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法第 205 條規定,對于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因此,防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從 “ 受票 ” 和 “ 開票 ” 兩個方面管控,做到不接收、不介紹、不開具,才能從根本上防范刑事風險的發生。
集團業務流程重塑
增值稅比營業稅的一大優勢就是可以避免重復征稅,有利于行業細分和專業化發展,提高生產效率。因此,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外包部分服務,專注核心領域。例如營改增后,房地產建筑企業在選擇委托或者是自營車輛運輸時,可事先測算二者稅負差異,對非獨立核算的自營運輸隊車輛運輸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用支出等項目按照 17% 的稅率抵扣,對委托運輸企業發生的運費按照 11% 的稅率抵扣,企業集團可根據實際測算作出選擇。此外,在業務流程節稅籌劃中,企業稅務人員要在掌握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全面剖析自身商業模式和業務流程,以創新思維推動集團稅收籌劃。
合法開展稅收籌劃
對于企業而言,營改增的機遇與挑戰并存,企業稅收籌劃空間擴大。具體而言,一是生活服務業的小企業可以按照經營規模,選擇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適用不同的計稅方式。二是營改增后,供給方的納稅人身份直接影響購貨方的增值稅稅負。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更傾向選擇同為一般納稅人的上游供應商,以合理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達到抵扣銷項稅款的目的。三是業務性質籌劃。對于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業務領域,應通過業務內容的籌劃和優惠標準的滿足,爭取適用稅收減免政策。四是科學籌劃納稅時點,推遲繳納稅款,無異于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由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交付結算方式有關。因此,企業可以通過籌劃服務合同等方式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等。特別強調的是,對納稅人身份、業務流程、業務性質、核算方式和交付結算方式等的籌劃,應在稅法規定的合理范圍內開展。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