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飯店提供顧客就餐服務同時提供煙酒怎么納稅啊?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根據上述規定,飯店提供顧客就餐服務同時提供煙酒屬于混合銷售,其貨物部分的收入應當并入餐飲服務應稅收入征收增值稅.
2、對于同時適用多個增值稅稅率的情況,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3、 從事建筑施工及房地產開發納稅人,營改增試點之前老項目如何判斷?有何過渡性政策安排?
答: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分別按3%、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建筑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哪些經營方式否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建筑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及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可按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5、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而對其他收入應按規定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6、經營租賃服務中的房屋轉租行為怎么納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因此,一般納稅人轉租2016年4月30日前的存量房,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7、某公司2016年11月將一臺職工食堂用的空調調整到財務辦公室使用,該空調購置時間為2016年1月,原值3510元(不含稅價格3000元、進項稅額51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折舊年限5年,殘值率5%.則該空調原來在職工食堂時屬于集體福利使用,進項稅額未抵扣.怎樣計算固定資產改變用途后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這里的凈值應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改變用途當月末的凈值.
2016年11月末的固定資產凈值=3510-3510 × (1-5%)÷5÷12 × 10
=2954.25(元)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2954.25÷(1+17%)×17%=429.25(元)
8、如何理解《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凈值"?
答:《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試點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理解"凈值"問題,還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問題.企業按照稅法規定一次性對可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進行計提了折舊并在稅前扣除,發生《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時,已沒有凈值或只有凈殘值了,是否還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呢?
現行會計制度沒有一次性計提折舊的相應文件,因此按會計制度不得一次性計提折舊.
綜上,納稅人采用一次性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若財務會計制度沒有相應規定,發生《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時,仍要按規定做進項稅額轉出.所以,納稅人發生加速折舊時最好按會計制度規定計提折舊,按稅法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9、一般納稅人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答:《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因此,納稅人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無論是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還是兼用于上述項目,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10、試點納稅人用于生產經營的不動產,因屬于違建項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規定核算抵扣的進項稅金如何處理?
答:試點納稅人發生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前期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做進項稅金轉出.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11、旅游服務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答:屬于個人消費的旅游服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企業公務考察,確實是生產經營服務,應該允許抵扣.
12、哪些營改增納稅人應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答:納稅人所屬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營業收入(含免稅及差額扣除部分)超過515萬元的,按政策規定必須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未超過515萬元但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的納稅人,也可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