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金額,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建筑施工企業局管模式下,由集團公司與業主簽訂建筑總承包合同,再分包給下屬子公司進行施工,此時集團與業主簽訂的總承包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分包時,集團公司和子公司一般會有分劈的協議或相關文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規定中“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因此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就分包的金額需要雙方再繳納一次印花稅;如果涉及工程的專業分包,子公司與專業公司的分包合同還應該就分包金額繳納印花稅。 因此,“營改增”后,在建筑業現有局管模式下,企業需要繳納的印花稅會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