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代開貨運專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專票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的其他增值稅應稅服務、開具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