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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九條規定,非營業活動,是指:(1)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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