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票抬頭可以寫簡稱嗎?
1:發票開具填寫單位簡稱可以嗎?(發布日期:2004-09-09 發布機關:北京市海淀區地方稅務局)
答: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如實填開付款單位全稱,不得以簡稱或其他文字、符號等代替付款單位全稱。
2:請問普通發票單位名稱寫成了簡稱,現想改為全稱,是否將簡稱劃去,寫成全稱后,再在修改處蓋章,這樣做是否可行,請回復,謝謝!(發布日期:2010-04-12 發布機關: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答:應重新開具。
3:發票抬頭為單位的簡稱是否可以入賬?(發布日期:2012-06-07 發布機關: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4:你們的回復意思是只要發票上付款方的簡稱不太過份,只是把有限,有限責任省略了的,還是可以稅前扣除。:(發布日期:2008-09-02 發布機關: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答: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文的規定,發票付款方應填開全稱才能稅前扣除。因此,稅務機關會按照文件要求進行執行。以上答復僅供參考。謝謝!
5:是否有規定發票必須開具完整的公司名稱?(發布日期:2010-06-13 發布機關: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答:國稅發[2008]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6:您好,請問我們在取得發票時,發票的抬頭必須寫公司的全稱嗎?如寫簡稱能作為報銷用嗎?(發布日期:2010-06-30 發布機關: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歡迎您再次提問。
7:我公司取得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但是對方開具的購貨單位名稱是簡寫不是全稱,請問可以入賬嗎?有沒有相關規定的文件?謝謝(發布日期:2011-05-12 發布機關: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綜上,企業開具增值稅稅普通發票時應填寫單位全稱,歡迎您再次提問
8:是否有規定發票必須開具完整的公司名稱?(發布日期:2011-03-17 發布機關: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答:國稅發[2008]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9:我公司購買商品對方開具發票,可是發票戶名寫的不全,能否入賬?入賬后納稅是否有影響?相關法規什么?謝謝!(發布日期:2011-03-03 發布機關: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答:開具發票,需填寫客戶全稱或規范性簡稱,否則入帳后稅前不予承認,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二:發票抬頭可以是空白嗎?
1:報銷油費發票沒有抬頭,空白,或者抬頭為單位簡稱,不是全稱,可以給報嗎?蘇果的超市小票抬頭都是顧客,可以給報嗎?(發布日期:2012-09-09 發布機關: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發票填寫不全,是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謝謝:
2:我公司收到一張餐飲業機打發票,發票抬頭為空,能否予以報銷?(發布日期2015-06-02 發布機關: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答:您好。如您手上的發票名稱為《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濟南市)》,發票上若有“除付款單位外手寫無效”的文字標識,付款單位一欄可以手寫可以機打,都是有效的,但是此項目不能為空。能否報銷屬于會計做賬問題,會計賬務處理問題應遵循所適應的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也可以直接撥打濟南地稅熱線(0531)12366-02咨詢。
三:發票抬頭字數超限怎么辦?
1:單位名字有22個字,部分商戶(如中石油)機打票只能開20個字,最后二個字無法打印,這種發票能否使用?如不能使用,這種情況如何處理?:(發布日期:2013-03-15 發布機關: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八、加強日常監督,打擊不法活動(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三、通用機打發票各票種“付款單位名稱”能夠打印完整的字數如下:……30011通用:“付款單位名稱”能打印50個漢字;30022通用:“付款單位名稱”能打印50個漢字;30031通用:“付款單位名稱”能打印18個漢字;30042通用:“付款單位名稱”能打印18個漢字;……
四、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國稅發〔2008〕284號)規定:“
五、關于普通發票“付款方全稱”填開問題。總局文件規定:“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各地反映在實際執行中有一定困難,尤其對“付款方全稱”字數較多的納稅人,受發票“客戶名稱”欄預留空間小、機打字數受限制、人為習慣等因素影響,不易落實到位。為了便于執行,凡納稅人名稱較長、字數在15字以上的單位,經納稅人提出規范性簡稱名稱的申請、省轄市國稅局備案并公布,付款方納稅人名稱可按規范名稱簡稱填寫。”請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據您描述的情況,如開票方領購的通用機打發票“付款方名稱”欄字數限制不能滿足需要,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結合實際情況確認是否可以申請調整票種或者按照上述文件規定提出規范性簡稱名稱的申請省轄市國稅局備案并公布,付款方納稅人名稱可按規范名稱簡稱填寫。具體事宜建議聯系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確認辦理。同時,涉及的技術問題請您撥打航天金穗公司熱4008110006咨詢解決。感謝您對國稅工作的支持!歡迎再次提問!
2:開具發票時,納稅人名稱只能打17個中文字,但本公司全稱有19個中文字。如何正確開具發票?名稱不完整的發票是否能抵扣?(發布日期:2014-07-08 發布機關: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答:廣州國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回復:您好!出現您所述情形,建議您向主管稅務機關反映,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判斷。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3:你好!我公司由于公司名稱太長(25個),收到的費用發票名稱顯示不全,最后分公司這幾個字顯示不全,能入賬,稅前抵扣么?(發布日期:2015-05-27 發布機關: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國稅發〔2008〕284號)規定:“
五、關于普通發票‘付款方全稱’填開問題。總局文件規定:“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各地反映在實際執行中有一定困難,尤其對“付款方全稱”字數較多的納稅人,受發票“客戶名稱”欄預留空間小、機打字數受限制、人為習慣等因素影響,不易落實到位。為了便于執行,凡納稅人名稱較長、字數在15字以上的單位,經納稅人提出規范性簡稱名稱的申請、省轄市國稅局備案并公布,付款方納稅人名稱可按規范名稱簡稱填寫。”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請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根據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況,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納稅人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凡納稅人名稱較長、字數在 15字以上的單位,經納稅人提出規范性簡稱名稱的申請、省轄市國稅局備案并公布,付款方納稅人名稱可按規范名稱簡稱填寫。具體事宜建議您聯系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確認。賬務問題,請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相關規定處理。感謝您對國稅工作的支持!歡迎再次提問!
4:公司全稱太長,在開票時可以開寫簡稱嗎?需要如何辦理?(發布日期2013-01-23 發布機關: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的規定:“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規定:“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上述文件規定請參照。開具發票時,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如實填寫發票上各項目信息,具體涉稅事宜可聯系您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感謝您對國稅工作的支持!歡迎您再次提問。
四:發票抬頭可以是車牌號碼嗎?
1:請問發票抬頭可以開具汽車的車牌號碼嗎?(發布日期:2015-06-24 發布機關: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故發票抬頭應為實際付款方,建議據實開具發票。
2:收到的發票抬頭只開了“公司”兩字,能入賬嗎?(發布日期:2014-06-23 發布機關: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發票必須按照真實情況開具,發票抬頭必須開具全稱只開了“公司”兩字,不能入賬。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歡迎您再次提問。
3:有不少加油站開出的普通機打發票,發票上單位名稱填的不是企業名稱,而是車牌號碼,能不能這樣開?可以入賬報銷嗎?(發布日期:2013-08-13 發布機關: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請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付款方名稱”應反映接受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對外的法定全稱,不應開具為車牌號碼。如有需要,可在發票備注欄上進行備注車輛的車牌號碼。感謝您對國稅工作的支持!歡迎再次提問!
五:發票抬頭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嗎?
1:我發現增值稅通用機打發票抬頭多寫了一個“區”字,發票是否有效?(發布日期:2015-06-30 發布機關: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通用機打發票開具時,付款方名稱欄填開要求如下:“付款方是單位的,應當填開單位全稱,不得填開簡稱;付款方是個人的,應當填開個人全名,不得只填開姓、空白不填開或填開其他內容。”根據上述要求,開票單位應按貴公司實際名稱準確開具,開具有誤的,收票方可將發票退回,并要求開票方重新開票。
2:收到一張發票,發票抬頭多了一個市字,可是對方不愿意作廢重開(沒有跨月),請問這樣可以入賬嗎?(發布日期:2014-12-16 發布機關: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答:您好!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六:未領取營業執照發票抬頭怎么開?
1:公司正在籌備期,公司名稱已經在工商局核準,但還未正式頒發營業執照。公司員工出差是否可以開具工商局已核準的公司名稱作為抬頭?(發布日期:2015-10-30 發布機關: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如公司名稱已經核準,可以使用該名稱做為業務往來名稱。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七:發票抬頭寫錯了可以修改補充嗎?
1:請問,我單位收到了乙方單位在稅務局帶開發票,但是,抬頭開錯了,對方說在錯誤地方手寫改正加蓋帶開所里章子。不知道能否可行,如果不行的話,能否退回重新開。謝謝。比較急!!!(發布日期:2015-10-28 發布機關:西安市地方稅務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熱線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2:我單位收到對方開來的國稅通用機打發票,發現客戶名稱一欄少打了2個字,對方在名稱上手寫補上,并在名稱處加蓋了發票專用章。請問是否可以?(發布日期:2015-10-08 發布機關: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按規定該發票不能使用需要重新開具。
3:老師你好,我是貨代公司,對方給我司開得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抬頭開錯了,對方說抬頭用簽字筆重寫一遍然后蓋上公章可以嗎?(發布日期:2009-12-17 發布機關: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答:不行,必須重新開具發票。
4:機打發票抬頭將延安*!!!***公司錯開成陜西*****公司將錯誤處杠改后加蓋單位公章可以不?(發布日期:2015-05-27 發布機關: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根據發票管理辦法,您的這種情況應重新開具發票,在錯誤處更改后加蓋單位公章無效。
八:代開發票抬頭錯了怎么辦?
1: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抬頭錯了怎么辦,已經繳稅了,可以作廢重開嗎?需要帶什么資料呢?(發布日期:2015-09-25 發布機關: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二條規定: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熱線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2:代開的房屋租賃費發票,已繳稅,抬頭為單位,但抬頭和金額寫錯了,怎么申請退票和退稅?(發布日期:2015-11-13 發布機關: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答:河南地稅12366指揮中心答復: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示的信息簡要答復如下:代開發票作廢,需要您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者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感謝您對河南地稅的關注,期待下次為您服務!
九:發票抬頭開老板的名字或開公司的都可以嗎?
1:你好,我公司老板剛開始不清楚,開了很多發票(確實是公司實際買的用品)可是發票臺頭不是填寫公司單位名稱,全部臺頭都是填寫老板個人的名字(對方不同意重新再開具發票,老板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請問這樣的發票還有效嗎,?可以用來作帳嗎:(發布日期:2015-08-11 發布機關: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因此,貴司取得的發票抬頭不是公司的全稱不符合規定,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2:請問,我公司購入一部智能手機,發票抬頭是法人的名字,主要用于法人出差使用,可否列入固定資產,如不能,可否做為福利費列支,在所得稅前列支.(發布日期:2010-07-30 發布機關: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答:你好,發票抬頭是個人,不可以作為企業費用列支。
3:法人代表新買了一輛車,發票開的是個人名字,現在準備辦理入戶手續,能不能辦到公司名下?需要辦理哪些變更手續?(發布日期:2013-04-25 發布機關: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因此,您公司法人個人購買的車輛所取得的發票是不能入公司帳的,您所描述的“入戶手續”屬于車輛管理部門管轄,請向其咨詢有關規定。感謝您對國稅工作的支持!歡迎再次提問。
十:發票抬頭開個人可否稅前扣除?(各地答疑有爭議)
1:公司領導手機話費報銷,發票抬頭是個人名字的,這個話費費用可以列支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否要調整?(發布日期:2015-08-14 發布機關: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個人抬頭的話費發票原則上不能作為稅前列支的憑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具體情況請與主管稅務局聯系。
2:國稅老師您好;我單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遇到這一問題:員工個人報銷的電話費,是個人名字為發票抬頭,我們都做到費用里了,請問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整嗎?這部分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謝謝(發布日期:2015-03-18 發布機關: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企業規定不發通訊費補貼按規定定額憑發票報銷,可作為通訊費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以個人抬頭的憑證作扣除。您單位的該情況需要做納稅調整。
3:我公司有文件規定員工可以報銷一定額度的話費,發票抬頭是員工個人姓名。我司可以拿這些發票入賬嗎,能否稅前扣除?(發布日期:2015-03-26 發布機關: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八、加強日常監督,打擊不法活動……(二)落實管理和處罰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因此,抬頭是員工個人姓名的發票不能作稅前扣除。另,抬頭是員工個人姓名的發票是否能入賬,建議向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財政部門作進一步咨詢。
4:辦公通訊費用是否可以以個人抬頭發票據實稅前列支,可以列支是否有稅前列支標準
(發布日期:2015-04-09 發布機關: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答: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所得稅處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列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職工辦公通訊費(包括貨幣補貼、據實報銷、限額報銷),應列入職工福利費項目計算稅前扣除。職工以個人名義開具的通訊費發票報銷,應當在發票上簽字或者蓋章,注明職工身份證號碼或者留存職工身份證復印件,以備檢查。
5:你好!員工出差住宿發票抬頭為個人,那么該住宿費可以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嗎?如果不可以的話,有法律規定明令禁止嗎?謝謝。(發布日期:2015-07-24 發布機關: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僅憑抬頭為個人的發票,無法證明此項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故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機票、動車票等只能是個人抬頭的發票,這類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有相關的參考法規嗎?(發布日期:2015-07-27 發布機關: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試行民航電子客票報銷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9號)第一條規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暫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除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外的票據沒有類似的文件規定,是否給予員工報銷是每家企業內部管理的相關規定,稅法中沒有相關規定。建議咨詢主管稅務區局科室處理。
十一:發票抬頭開具英文可以嗎?
1:增值稅普票發票抬頭可以同時備注中文跟英文嗎?(發布日期:2015-11-24 發布機關: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因此,開具時購貨單位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應使用中文開具,如有需要在中文后以相應外文備注。
2:增值稅普票發票抬頭可以同時備注中文跟英文嗎?(發布日期:2015-11-24 發布機關: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因此,開具時購貨單位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應使用中文開具,如有需要在中文后以相應外文備注。
3:老師您好!我司物流行業,與境外客戶發生業務關系,簽有合同,能否據實開具英文抬頭的發票?還需要補充其他資料備查嗎?若不可請告知如何處理?謝謝!(發布日期:2015-09-06 發布機關: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可以備注英文。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4:您好,請問,通用機打發票付款方名稱可不可以是全英文的名稱?謝謝(發布日期:2014-09-05 發布機關: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答:您好!若該單位有中文名稱,則發票抬頭應以中文填開。可在備注欄注明英文名稱。:
5:境外客戶公司要求我司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由于其只能提供全英文的公司名稱,請問我司能開具抬頭為全英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嗎?(發布日期:2013-03-15 發布機關: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答:如公司的全稱系英文名稱的,發票“客戶名稱”欄可以填寫英文名稱,但要用括號注明中文譯名。
十二:客戶不要發票的時候自行開具如何填開?
1:您好!我公司的部分客戶不需要發票,是否可以將不要發票的客戶,合開在一張發票上?如江蘇有甲乙丙丁四個客戶不要發票,銷售均為2萬元,是否可以把這四個客戶開在一張發票上,開票抬頭為:江蘇?如果不可以,應該怎么辦?謝謝!!(發布日期:2010-09-17 發布機關: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答:你好,不可能這樣開票,應分別開票。